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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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自称在香港注册的境外组织和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围棋等级比赛和等级认证活动,并声明其所谓“合法性”。经查,上述涉事组织和企业(以下简称“涉事组织”)存在 不符合国家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及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注册的有关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适用本法。本 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未经登记、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四)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 委托、资助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按照上述法律及公安部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的有关规定,凡是合法在境内开展活动的境外社会团体(含港澳台),均可通过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网址附后)查询验证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备案情况。然而,涉事组织自称于香港登记注册,但通过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查询,并未查询到任何备案信息,其擅自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的行为,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关规定。
涉事组织自称于香港登记注册,按照上述法律文件的规定,涉事组织属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凡是合法在境内开展活动的境外社会团体,均可通过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网址附后)查询验证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备案情况。然而,通过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查询, 涉事组织均未经公安部门备案,其擅自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关规定。
二、不符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 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进行查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法登记的企业,均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附后)查询企业登记信息,验证企业的合法身份。涉事组织称其在香港合法注册,并在声明中提到可通过第三方网站查询其相关境外注册信息。按照上述规定,境外企业(含港澳台)在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涉事组织虽可以通过第三方网站查询境外合法注册信息,但并不能证明其在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不能证明其拥有在境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并不能证明其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因此,涉事组织未经登记在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境外企业在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三、不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第七条规定“全国性的社团机构,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因此,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需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合法成立全国性社会团体,方可使用“中国”“全国”“中华” 等字样开展全国性活动。依照相关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境外的非政府组织不可能在中国境内注册成为全国性社会团体,尤其不能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社团组织均可通过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附后)查询验证其合法身份。 涉事组织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中字头”协会名义开展教育、办赛、发证等活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使用“全国”字样,显然不具有开展上述活动的合法主体资格,不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 ‘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有权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登记的企业,均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法人信息。然而,涉事组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不能查询到企业法人信息,其自称在香港注册并不能证明其拥有在境内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此外,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涉事组织冠以“中国”擅自在境内开展经营活动,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原文中国围棋协会法务办公室
附件 1:
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第一条第(一)款第 4 项: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及办理程序:
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章程等,以及拟担任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等,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1)外国人身份证明、在外国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证明文件、材料及其章程、在外国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其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但外国本国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和有关机构认证, 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居民的身份证明、在香港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证明材料及其章程、在香港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3)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在澳门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证明材料及其章程、在澳门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4)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明其身份,在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证明材料及其章程、在台湾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当地公证人公证。”
附件 2:
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机构合法性的验证办法
(1)通过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http://www.chinanpo.gov.cn/search/cx_app.html)查询社会团体登记信息,验证社会团体的合法身份。打开上述平台网址后,输入拟验证的主体名称。
(2)通过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查询(网址 :https://ngo.mps.gov.cn/ngo/portal/toInfogs.do) 查询验证境外非组织在华备案情况。打开上述平台网址后, 输入拟验证的主体名称。
(3)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企业登记信息, 验证企业的合法身份。打开上述公示系统网址后,输入拟验证的主体名称。
(4)通过以上三种查询方式,如均未查询到该组织机构在境内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则证明该组织机构无合法身份,可认定为非法组织机构。